【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理论中,国际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在国际私法的研究中,不同学派对这一法律部门的性质和功能提出了各自的理论观点。其中,“国际法学派”主张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强调其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非仅限于国内法院处理涉外案件时的冲突规范。该学派认为,国际私法应具有普遍适用性,并且应由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法加以规范。
以下是国际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代表人物 | 国籍 | 主要观点 | 贡献 |
瓦特尔(Emer de Vattel) | 法国 | 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体系,主张通过国际条约统一冲突规范 | 提出了“国际法即冲突法”的观点,影响深远 |
莱特(Lauterpacht) | 英国 | 强调国际私法应服务于国际秩序,主张以国际法为基础构建冲突规则 | 对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关系进行了系统阐述 |
布鲁萨尔(Brusse) | 荷兰 | 主张国际私法应由国际组织协调,具有国际法属性 | 提出国际私法应成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 |
阿尔伯特·维达尔(Albert Vidal) | 法国 | 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应通过国际立法加以规范 | 强调国际私法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
综上所述,国际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包括瓦特尔、莱特、布鲁萨尔和阿尔伯特·维达尔等。他们从不同角度出发,强调国际私法应归属于国际法体系,主张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法来规范冲突规范的适用,从而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与稳定。这一学派的观点对于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