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监察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设立的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其监察对象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常见问题】
问题1:各级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时,对哪些公职人员具有管辖权?
回答1: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包括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问题2: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回答2:各级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但必须严格依照《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执行,并接受监督。
问题3: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如检察院、法院)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关系是什么?
回答3:各级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判。监察委员会、检察院、法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